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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20.12.010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客体之辨——兼评《民法典》物权编的土地经营权规则

引用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债权本质说混淆了土地租赁权与土地经营权,既不利于构建农村土地私权体系,也无助于落实"三权分置"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政策目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物债二元说则进一步模糊了其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关于债权登记的设计路径无法为权利人提供实质保障,亦不符合民事权利规范中物债二分的基本规则.用益物权说可以厘清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应然属性,但实际上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客体只限于承包地,不宜理解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物权编虽然确认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但忽视了非家庭承包农地的权利移转与登记公示规则完善,应通过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补充.

三权分置、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编

D922.3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18ZDA151

2021-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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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

1003-0751

41-1006/C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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