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刑事可罚性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0751.2020.10.009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刑事可罚性

引用
为了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不形成刑法上的规范漏洞,必须在教义学上讨论智能代理的可罚性.无论是出于法律政策还是从刑罚目的理论层面考虑,电子人地位的采用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对实现一般预防目的而言,仅确定可罚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向社会大众明确说明已实施的不法行为之可罚性,通过尽可能适当的量刑,对罪责非难进行量化,具体包括进行公益劳动、对机器人的身体进行干预、执行算法所违反规范的内容而进行重新编程、关闭机器人.人工智能的可罚性由此成为可能.

人工智能、机器人、电子人、算法、可罚性

D924.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刑法目的解释研究”18YJC820057

2021-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8-5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州学刊

1003-0751

41-1006/C

2020,(10)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