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20.10.009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刑事可罚性
为了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不形成刑法上的规范漏洞,必须在教义学上讨论智能代理的可罚性.无论是出于法律政策还是从刑罚目的理论层面考虑,电子人地位的采用都是有意义和必要的.对实现一般预防目的而言,仅确定可罚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向社会大众明确说明已实施的不法行为之可罚性,通过尽可能适当的量刑,对罪责非难进行量化,具体包括进行公益劳动、对机器人的身体进行干预、执行算法所违反规范的内容而进行重新编程、关闭机器人.人工智能的可罚性由此成为可能.
人工智能、机器人、电子人、算法、可罚性
D924.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刑法目的解释研究”18YJC820057
2021-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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