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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20.08.00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技改抵扣"的淆乱与矫正

引用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的"技改抵扣",法院作出了支持与不支持两种回应,学界对其法律性质提出了责任履行方式、判决执行方式、损失赔偿方式三种观点.对"技改抵扣"的法律性质不能笼统界定而应拆分理解:"技改"是责任履行方式,"抵扣"是责任减免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技改抵扣"的根本误区在于用"技改"来"抵扣"责任,将"技改"作为责任减免事由.这不利于防止司法裁判中的擅断,也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还不利于提高产污、排污主体的"技改"主动性.对作为预防性诉讼请求之具体内容的"技改",不应通过"抵扣"予以责任减免;对作为非预防性诉讼请求之具体内容的"技改",可通过行政奖励、税收减免等措施予以激励.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技改、抵扣、淆乱、矫正

D925.1(中国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责任界定研究";重庆大学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实现研究";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环境刑罚修复性辅助措施研究"

2020-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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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

1003-0751

41-1006/C

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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