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20.08.007
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的整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存在"两模式四主体"结构.这种结构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不同索赔模式下人们对生态环境利益本质的认识不同.在现代环境保护视角下,生态环境要素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生态价值,生态环境损害的内容包括环境要素财产损害和生态功能损害.在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总体制度框架下,环境要素财产损害实际上是国家经济利益损失,对此只能实行国家索赔;生态功能损害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对此只能实行公益索赔.在环境公益索赔中,政府作为公益管理责任者是主要的、第一序位的索赔主体;社会公众作为环境公益的直接受益者是第二序位的索赔主体,其索赔仅能弥补政府对环境公益保护的不足,起补充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和公益代表者是最后序位的索赔主体,其索赔只是对政府与公众索赔的补充,对环境公益索赔发挥最后保障的兜底作用.
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公益诉讼、索赔主体
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风险规制视角下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及法律效力研究"17BFX121
2020-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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