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9.08.010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和解制度探究
我国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推动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现有规定没有涉及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能否适用和解.基于传统的公权力不可处分理论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一些学者否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适用和解的可行性.然而,公权力不可处分理论的发展、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权的重构以及司法实践的需求,都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适用和解提供了空间.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符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的的前提下,应允许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和解方式结案.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处分权、公共利益
D922.68(中国法律)
2019-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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