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9.06.011
论污染环境行为的刑法治理
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应摒弃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相对立的思维定式,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重视生态环境法益和入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及公共利益的协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按照这种思路,我国《刑法》应当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独立出来,设置“危害生态环境罪”专章,并适当增设一些污染环境犯罪的新罪名,严密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法网.同时,应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定刑,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制作用,增设资格刑,对污染环境犯罪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的资格予以暂时或者永久性的剥夺.
污染环境犯罪、危害生态环境罪、危险犯、资格刑
D924(中国法律)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法预防功能的扩张及其合理限度研究”2018CFX009
2019-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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