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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19.04.016

相邻污染侵害的救济模式探析

引用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可采取二元救济模式,由此导致案件审判中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相邻污染侵害救济与环境污染侵权救济在调整对象、法益诉求方面存在重合,导致相邻污染纠纷中出现请求权的竞合.结合物权救济与侵权救济之间的差异,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中相邻污染侵害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制度对因污染受到的损害提供整体性救济.相邻污染侵害救济的法律调整功能被环境污染责任取代,使得《物权法》已没有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的必要.对因物权行使产生的妨害,受害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对因污染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基于债权请求权主张损害赔偿.

相邻污染侵害、环境侵权、请求权竞合

D922.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生态环境损害政府民事索赔与行政执法的适用关系研究”18CFX071

201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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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

41-1006/C

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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