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9.04.010
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确立及其构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有多种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的制度,却无法应对“解除原执行依据执行力”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被执行人的相关实体争议.以执行异议制度处理实体争议,会偏离该制度救济程序性权利的功能,违反“审执分离”原理;再审之诉作为纠正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无法解决非因裁判引发的实体问题;另行起诉的根本缺陷在于无法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我国有必要引入大陆法系国家专门为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更加有效、周全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作为一种因执行阶段出现实体争议而设置的审判程序,债务人异议之诉要适度、合理地发挥作用,需要特别而精致的程序构造.
执行救济、债务人异议之诉、执行异议、再审之诉、另行起诉
D925.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16JJD820004
201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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