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9.03.023
宋代地方官司法审判中的定罪原则探析
宋代地方官由于受传统和谐法律思想和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在司法审判中,往往援引情理与法意协调处理案件,人情与天理的融合,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把国家政策法规、风俗习惯、亲情伦理、血缘关系等融于司法判决之中.以“情理法”综合运用的劝和调解,对争讼双方纠纷的解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法随人情而变通等执法理念及其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其法的功能被软化,情的功能被张扬,结果导致官官相护,交相请托,吏治腐败.
宋代、地方官、情理司法
K24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理学的兴起与宋代司法传统的历史转型研究”17BFX029;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犯罪研究”2016-ZD-074
2019-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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