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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19.03.010

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探析——兼评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引用
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提出的概念,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其法定化,但未明确其权利属性是物权、债权或者物权化债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在解释论视角下无法全面实现“三权分置”政策的预设功能,用益物权说可弥补二者的不足,因而具有理论优势.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出租等方式产生的债权性农地利用权不属于土地经营权.借助于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之机,应当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权利属性

D922.3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三权分置’政策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实现研究”16AFX017

2019-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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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

41-1006/C

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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