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8.05.021
秦汉林业职官考述
秦汉时期的林业并非由专门的林业机构管理,而是由不同部门的职官兼理.根据性质的不同,与其相应的林业职官分为管理山林川泽、苑囿、林木种植和木材利用四类.秦至西汉,山林川泽管理权由中央设“少府”与“木官”管理,其所出物产归于皇室及诸侯王.至东汉,山林川泽的管理权及物产改由地方政府负责;秦汉苑囿先后由少府及水衡都尉掌管,其下设有“苑丞”及“禁圃”等兼管苑中林木事务;当时的林木种植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官室、陵寝内的树木则由“将作大匠”主管;此外,秦汉时所设的“将作大匠”“司空”以及中央与地方所辖的各类工官主要管理林木的开采与利用.
林业职官、山林川泽、苑囿、林木种植、木材利用
K232(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秦汉简牍史料中的土地制度研究”211160A6132;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秦代县政研究——以简牍资料为中心”2016BS021
2018-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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