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7.12.010
论声音商标审查采用获得显著性标准的依据及其完善
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可视性商标,无法贴附于商品或服务之上,未经使用难以发挥商标识别功能.即使声音商标中的声音要素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创性,也不可推定其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因此,对声音商标的注册进行审查时不能采用固有显著性标准,而应采用"获得显著性"的单一标准.此外,通用声音和功能性声音即使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也不得注册为商标,这是保障公共资源不受侵蚀的法理要求.我国2016年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增条款,对声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作了特殊规定并确立了声音商标审查采用获得显著性标准,但对于该标准的法理基础、适用范围以及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应具备的条件尚需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功能性、商标审查、审理标准
D923.43(中国法律)
上海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规制研究"2017BFX005
2018-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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