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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17.09.012

论监察委员会"全覆盖"的限度

引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试点决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中纪委要求,成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作为现代制度文明的体现,任何一种国家权力都不可能是绝对的,都必须有一定的限度,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对象的"全覆盖"也不可能例外.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的限度,可以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范围、公权力行为的责任追究、违纪违法犯罪及违反内部规则行为的责任追究三个维度进行界定.

监察委员会、全覆盖、公权力、公职人员

D922.1(中国法律)

2017-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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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

41-1006/C

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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