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7.03.00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异同及其启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既有异又有同,“同”可借鉴,“异”可反思.两者都为保障快速审判权而兴起、设立,都是被害人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实施前提都是被告人自愿,量刑决定权主体都是法院.所不同的是:后者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前者不可;后者可以商榷罪名,前者不可;后者对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心态进行了明确区分,前者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后者有明显的合同效力,前者不具有.通过比较,可以对我国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得出七点启发:保障快速审判权不能以贬损基本诉权为代价;应根据不同动机区别对待被害人的量 刑意见;不得强迫任何人认罪认罚;在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法院对是否从宽拥有决定权;证明标准不可降低,但质证程序可适当简略;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态度的不同应在从宽幅度上有所体现;检察机关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效力作充分说明,不可剥夺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和上诉权.
认罪认罚从宽、辩诉交易、审判中心主义、快速审判权、证明标准
D925.2(中国法律)
2017-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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