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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16.07.010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法律解释困境与出路?

引用
在现行实定法框架下,运用传统的法解释理论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法律规定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都无法实现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唯有通过合宪性解释才能满足利益平衡的要求。深入剖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本质可以发现,其不仅具有财产权属性,受到私法体系的保护,而且具有宪法财产权性质,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国家不得随意侵犯、随意收回公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房产所有者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只是不应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与此相配套,国家应适时实施房产税制度。开征房产税不仅不会破坏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宪法财产权的保障,反而是对宪法“维护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的有益实践。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法解释学

D923.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提高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立法研究”13AFX006。

2016-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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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

41-1006/C

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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