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6.03.010
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管机制创新--兼论我国《矿山安全法》的修改与完善
“三方机制”作为调节劳动基准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产生和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长期以来,我国矿山安全监管主要通过政府强制实现,存在决策不民主、执行效果不佳等弊端。借鉴国外对话协商、咨询指导、协调监督等“三方机制”模式,我国可以考虑在矿山安全领域建立促进职业安全与健康的“三方机制”,具体路径是修改《矿山安全法》,调整其篇章结构,增设“矿山职业安全与健康‘三方机制’”一章,完善相关罚则。
职业安全与健康、三方机制、行政参与、矿山安全法
D922.29(中国法律)
2016-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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