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6.02.010
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
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联系,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人格权不能依权利人的意思、行为而取得或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的规定.如果人格权单独设编,就违反了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关系.认为只要民法典单独设置人格权编,就可以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其中仅有乌克兰民法典对人格权单独设编.该法典过度强调结社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内多次发生政治变革,因而不具有借鉴意义.德国、美国等国都是用侵权法保护人格权.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尊重中国经验,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专设一节规定人格权的类型.
民法总则、商品化权、一般人格权、乌克兰民法典、人权保护
D923.1(中国法律)
2016-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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