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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15.12.012

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合问题辨析

引用
优先权制度的存废取舍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理论和立法问题.主张废除优先权制度者认为,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属性,可以被法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法定担保方式所取代.但是,从优先权产生的渊源及其性质、特点和法律功能来看,只有以债务人特定财产为对象的特殊优先权具有补充担保的性质,可以被担保物权所取代;依据特定法律政策所确立的、针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般优先权,实际上是救济权中的形成权,具有独立存在的制度价值,不可能被担保物权所取代.因此,我国应在民法典总则“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章,明确规定具有救济权性质的优先权,充分发挥其保障和救济民事权利的制度功能.

优先权、担保物权、救济权、形成权

D923.1(中国法律)

2016-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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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

41-1006/C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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