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5.08.014
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对环境税收概念的理解不应过于宽泛,以便对具体的税收内容进行详细的设计。新税种的名称应确定为“环境税”,而不宜定为“绿税”“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税收的性质应定位为目的税,以突出环境税收立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化解当前环境保护资金短缺的问题。新税种的征收管理机关应明确为国税部门,以保障税款的足额、及时征收;同时,要强调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同、配合。环境税应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的环境税收入用于治理跨地区、跨流域污染,地方的环境税收入用于治理区域性污染。
环境税收立法、税种名称、法律性质、征收管理机关
D922.22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促进与保障研究”11AFX005。
2015-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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