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5.07.011
论恶意“人肉搜索”的刑法规制
“人肉搜索”作为现代网络技术与传统人工调查相结合的信息搜索方式,具有虚拟性、匿名性、盲从性、后果的多重性等特点。“人肉搜索”如果被恶意使用或者滥用,就会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公民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权利造成侵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应当从刑法司法和刑法立法两个层面对恶意的“人肉搜索”进行规制,前者是指在现行刑法规定的框架内,在保持刑法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对《刑法》条文的妥当解释和正确适用,追究某些恶意“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后者是指在立法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在《刑法》中增设“泄露他人隐私罪”或类似罪名,将恶意的“人肉搜索”单独纳入刑法进行立法规制。
人肉搜索、刑法规制、司法、立法
D924.11(中国法律)
2015-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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