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5.05.012
论对民事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措施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是新增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检察监督方式,将违法审判行为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以诉中监督、过程监督、行为监督的形式实现对违法审判活动的纠错,但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释未对相关纠错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鉴于民事审判行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纠正违法检察监督措施在不同诉讼形态下应表现为不同的纠错方式. 对动态违法审判行为的直接纠错要求该行为本身具有可纠错性,并且纠错措施与纠错时间相匹配,可视情况分别要求撤销后重新实施、补正、补充实施等. 在直接纠错不能的情况下,可将对动态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转化为对静态诉讼结果的间接纠错,或者对违法审判行为实施者予以警示与惩诫.
民事违法审判行为、检察建议、直接纠错型检察监督措施、间接纠错型检察监督措施
D926.3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14CFX028
2015-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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