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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14.08.015

论财产罪的“所有”与“占有”--财产罪法益保护三原则之提

引用
财产罪的法益保护应当尊重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坚持“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法益以所有权为核心,主张对占有权是否合法不作区分地施以消极保护,特别是对于所有权人侵犯被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的情形,该学说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受“所有权说”影响,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占有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我国刑法应当在遵循财产罪法益保护三原则的基础上重构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保护“合法占有”和“具有相应权利外观的占有”,合理控制私力救济的范围,构建更为健全的财产犯罪防控体系。

财产犯罪、法益保护、所有权、占有权

D924.11(中国法律)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犯罪集团网络化与传统刑事政策的调整方向》2013CFX003的阶段性成果。

2014-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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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

41-1006/C

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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