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4.06.011
论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网络作品传播面临易受侵害的风险:新型侵权行为方式不断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加剧了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非营利型侵权案件频频发生,网络传播侵权后果的认定更加复杂、困难。刑法介入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在于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多发性及其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我国刑事立法应当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在犯罪行为中新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将危害严重的帮助行为单独论罪;应当考虑网络著作权犯罪司法认定的特殊性,在保留“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的同时,以“侵权作品的数量”辅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作为该罪的定罪标准。
网络传播、著作权、刑法完善
D924.11(中国法律)
2014-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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