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4.03.024
论秦汉时期的“明法”选任
所谓“明法”选任是秦汉时期以“明法”为标准的官吏选举、任用制度.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以“明法”为科目的选任制度;其二,以“明法”为标准的非“明法科”选任制度.在“明法”选任演进的历程中,“明法”标准由官吏必备的素质调整为文吏的基本技能,法律人才的政治定位与社会期许随之变化.尽管如此,“明法”选任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举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促成了法律人才的流动,有效地确保了行政机构的运行与统治秩序的稳定.
“明法”、选任途径、法律人才
K234(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2014-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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