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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14.03.010

我国人大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人员组成研究

引用
选举委员会人员组成应当体现民主性,但若要求其完全通过选举产生,就既不符合法理,也无现实可操作性.选举委员会与人大对民主的类型和程度的要求有别,前者需要参与民主,后者基于选举民主.选举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其所体现的民主只能是参与民主而不是选举民主.对选举委员会而言,独立性和中立性是其所追求的首要价值.我国《选举法》应当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保持一定比例的普通选民,地方性法规中应当细化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和产生程序,可以借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由各方推选产生的规定,将农村基层民主运行方式推及到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

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法、公众参与

D921.2(中国法律)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问题研究》12SFB4006

2014-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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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

41-1006/C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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