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施工人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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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13.12.016

公共场所施工人责任研究

引用
凡是在公共场所施工,给生活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造成妨碍,且不能归入《侵权责任法》其他条文调整范围的,都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91条关于施工人责任的规定。施工人责任既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是推定过错责任,而应当是过错责任。施工人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其与物件损害责任有很大区别,不应被置于《侵权责任法》“物件损害责任”一章。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属于物件保有人责任,其与施工人责任并不相关,不应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中而与施工人责任并列,而应归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之中。

施工人责任、地下设施责任、侵权责任法

D923(中国法律)

2014-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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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

1003-0751

41-1006/C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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