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3.01.010
生态损害的私法救济
生态损害突破了单纯的私益侵害的范畴,与传统侵权法并不完全相融,它需要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救济.从私法的角度来看,这一新的损害类型对侵权行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建设带来了挑战,要求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为生态损害救济提供权源基础和直接法律依据.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生态损害私法救济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制和实际国情,探索建立环境人格权制度、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制度、环境地役权制度、环境容量使用权制度,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损害、环境利益、环境容量、私法救济
D922.6(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研究》CLS2012 C83-1;江苏省教育厅2009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低碳背景下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法律路径》2010SJB820007
2013-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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