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2.02.013
对我国矿业权的反思与重构
目前,学界对我国矿业权的含义及其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论,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活动在客观上具有复杂性;二是人们在主观认识上未能超越传统民法私权思维模式的禁锢.在物权的框架内界定矿业权,是导致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低、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严重、开采回采率低、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时常发生的理论根源.矿产资源法应当是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综合保护法,而不仅是矿产资源经济价值的归属与分配法.矿业权应当是围绕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活动而形成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其中公权力和私权利同时存在,公权力存在于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管理和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领域,私权利存在于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领域.
矿业权、可持续发展、权利重构
D922.6(中国法律)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整体主义视角下的自然资源权体系及实施机制研究》11CFX041;第50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矿产资源权体系研究》2011M500275的成果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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