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1.04.020
我国劳动者非法流动赔偿责任制度的理念转换与合理构建
理念的选择决定制度的内容与构成.我国现行非法流动赔偿责任制度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本位,忽视了劳资双方的不平等性,因而无法展示劳动法抑强扶弱的个性和追求实质公平的功能.我国应当转换理念,以劳动者利益保护为指向来重构非法流动赔偿责任制度,以按份之债替代连带之债,合理发挥过错在责任分配中的作用,并将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限定在直接损失的范围内.
非法流动、赔偿责任、理念转换、制度构建
D922.5(中国法律)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增强我国集体谈判法律机制的活力问题研究》112400450297
2011-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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