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与职权主义——以民事诉讼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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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11.01.023

司法能动与职权主义——以民事诉讼为中心

引用
司法能动不仅存在于作出实体判决层面,其在诉讼程序领域同样也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因为完整的司法权从来都应当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将法官的程序性职权排除在司法权之外是对司法权的不当切割.程序性司法能动在我国现阶段有着强烈的现实需要,其重要表现形式是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而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又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重要指标.在民事诉讼领域,司法能动与职权主义相辅相成.职权主义为司法能动提供了其运行所需的制度空间,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彰显司法能动理念的过程;司法能动的提出为职权主义的回归提供了契机,其有效运行是职权主义得以发挥实效的关键因素.

司法能动、职权主义、诉讼理念

D925.1(中国法律)

201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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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

41-1006/C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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