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0.05.082
从戴维森的彻底解释看翻译的可能性
@@ 从以往围绕翻译的可能性展开的讨论来看,持可译性论者认为,不同语言之间的交流和翻译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人类经验的相似性和人类文化的相通性使人类在思维认识方面产生了许多共性,这些共性决定了翻译的可能性.持不可译性论者则认为,由于不同的语言和文化渊源,不同的原语材料,不同的思维方式,都各自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因而不同语言在翻译时自然会存在一些不可译性.这主要源于译入语缺乏对等的语言表达形式和因文化差异而导致的文化项的缺省.据此,翻译的可能性就取决于源语与目的语之间是否存在对等的语言形式和对应的文化元素.然而,实践表明,翻译绝不是通过语词的一一对应就能轻易获得成功的.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对等"的真正性质不是翻译预设的,而是由翻译产生的.一种语言中的一个语词或句段是否与另一种语言中的某个语词或句段对应,这是一个约定性的问题.如果两者之间具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应"就是运用问题;如果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就需要建构约定性.建构两种语言之间的约定性,与运用已经建构好的约定性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为所有先在的约定性一定是在过去被建构的,而这种建构过程毋庸置疑地从属于翻译.由此可见,要真正回答"翻译何以可能"这个问题,从根本上就是要追问建构两种语言之间的这种约定性的基础是什么.
戴维森、翻译、约定性、一种语言、文化元素、不可译性、语词、运用问题、人类文化、语言形式、一一对应、文化渊源、文化差异、思维认识、思维方式、建构过程、何以可能、表达形式、译入语、相通性
H159(写作、修辞)
2010-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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