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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10.05.067

论"大调解"格局中的人民调解

引用
@@ 一、"大调解"格局产生的社会背景 人民调解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在制度演化的过程中,一种被称为"大调解"的调解模式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学者通常所说的"大调解"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和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大调解"的目的是把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围绕"大调解"思想,各地纷纷创新了一些具体制度,如山东省邹城市的"十户三员"制度、民情恳谈制度、评理会制度等."大调解"是一种新型调解,它在赋予调解协议一定的强制执行效力、促进多层级联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制度效果,在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在2009年7月28日召开的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以"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调解机制建设,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格局.

大调解、制度演化、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人民调解、强制执行效力、民事纠纷、经验交流会、综合治理、资源整合、制度效果、职能部门、业务指导、行政部门、协调、实践、社会矛盾、社会背景、民间调解

D926.13(中国法律)

2010-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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