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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10.04.039

清末民初房产交易中民事习惯的历史考察

引用
法治之外,民事习惯在规整社会秩序方面扮演着"准法律"的角色.清末民初,以"租不拦典、典不拦卖"、"亲邻先买权"、"草契"与"老契"、"典三卖四"、"回赎权"等为内容组成了房产买卖中的民事习惯.其中,有些属于公序良俗,与现代民法的基本理念相吻合;有些则与陋规陋俗无异,带有明显的宗法社会的印迹.以房产买卖作为对象来考察清末民初的民事习惯,对研究近代中国民间社会的内在秩序及其运作机制有推动作用,对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民法体系也不无借鉴意义.

清末民初、房产买卖、民事习惯

K250.6(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1949年))

2010-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6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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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

41-1006/C

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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