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0.04.003
关于惩治"期权"受贿犯罪的立法建议
"期权"受贿是近年来滋生出的新的犯罪形态.为惩治和预防这种新型受贿犯罪,应当进一步完善对离职以后原国家工作人员从业行为的法律规范,并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订;在<刑法>中增加受贿罪的"约定"行为类型,以便为惩治"期权"职务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将<刑法>中规定的贿赂范围由财物扩大为"不正当好处",以同惩治"期权"职务犯罪的现实要求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贿赂推定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国际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衔接.
"期权"受贿、惩治犯罪、立法建议
D630(国家行政管理)
2010-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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