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10.03.026
论房地产居间的法律规制——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为契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增加房地产居间商的如实报告与尽职调查义务;应坚持<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允许居间人在居间不成时仍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应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其所促成的房地产交易合同,不享有合同权利,不负担合同义务;应对委托人私下签订购房协议的法律后果加以规定.
房地产居间、房地产管理法、权利义务
D922.29(中国法律)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建房2009-3号
2010-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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