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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09.03.028

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两个基本问题

引用
从应然性角度讲,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行为也应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从实然法律规定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犯罪的,不宜按本罪定罪量刑.鉴于罪过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仍然是当代法治国家不可轻易动摇的刑法根基等原因,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不应引入严格责任原则.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故意犯罪、严格责任

D914(法学各部门)

2009-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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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

41-1006/C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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