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09.03.024
主体的交往合作是法律的源泉
作为社会整合媒介的法律产生于社会成员交往合作的需要,法在更广阔的社会领域为那些既承认相互平等、又愿意维持合作并继续做陌生人的社会主体提供了交往、沟通的桥梁.交往合作既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又是多元社会法律合理性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体的交往合作构成了法律的真正源泉.
法律、交往合作、合法性、合理性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09-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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