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09.01.024
论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性质
宏观调控行为应包括宏观调控立法行为、宏观调控决策行为和宏观调控执行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宏观调控立法和宏观调控决策行为是国家行为,不能对其提起诉讼.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宏观调控立法和宏观调控决策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也不能对其提起诉讼.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经授权的行业协会、行业团体等第三部门的宏观调控执法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民事行为,可以对其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我国应进一步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并加强对宏观调控行为的监督.
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行为、国家行为、可诉性
D922(中国法律)
2009-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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