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08.04.053
宋代的官监酒务与官酤法
官设酒务,派监官管理,实行官酤法,是宋代榷酒的主要方式.官监酒务设在州县和部分村镇,其下属乡村道店称"支坊"或"坊场".官酤法仍许私家卖酒,但私家酒店无酿酒权,要从官监酒务批发酒零售,成为官酒务的"脚店"和"拍户".官酒务的工役人员,宋初以民夫为主,宋真宗以后以魔兵为主.官酒务赢利有定额,完成者监官有赏,完不成有罚.官监酒务把定额分摊给下属拍户,拍户逃亡或死亡,要由亲属子孙或其他民户充替.
宋代酒务、监官、官酷、拍户
K244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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