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08.04.019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以"一般等价物"理论为核心
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货币、一般等价物、电子化、占有即所有、特殊物格
D923.1(中国法律)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民法法律物格制度研究》05SFB2031的成果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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