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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07.05.011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残缺及变革方向

引用
当前农地产权残缺的直接后果是农户承包权缺乏安全性和排他性,不利于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也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物权法》在农地产权界定上的最大缺陷是没有规定"集体"及"集体成员"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错位和模糊依然如故,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今后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实行国有永佃制.

土地产权、物权法、国有永佃制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2007-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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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06/C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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