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06.01.022
论城市规划法的完善与房地产权利保护
保护公民的房地产权利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城市规划是对房地产权利影响较大的公共权力.把城市规划的制定权、实施权和监督权适当分开并保证其相应的独立地位,是保护公民房地产财产权利必不可少的条件.具体可构建一种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规划审批权的模式,在<城市规划法>中规定设立一个独立的复议委员会以强化对规划制定过程的监督.
房地产权利、城市规划法、完善
D922.29(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5BFX016
200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