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06.01.020
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与确定
法律人格的可拟创性是确定公务员双重身份的逻辑前提之一,因此,以"先定身份、后定行为"为原则对公务员的双重身份进行划分是有一定道理的.实践中以行政特别权力能力的外附性要素为突破标准对公务员的双重身份进行划分的做法,其理论依据是正确的,但如果没有派生性的衡量原则,许多案例将不能得到较为合理的认识和公正处理.
公务员、行政主体、权力性行为
D922.1(中国法律)
2006-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