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户绝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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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05.03.056

宋代的户绝继承法

引用
宋代户绝继承法相当周密.夫亡妻在而立继养子,可继承全部财产,由近亲尊长命继之子最多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寡妻虽是户绝财产的第一继承人,但种种限制使寡妻只有过渡继承权.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和亲姑姊妹姪在一定条件下也有继承权,其继承地位和份额各不相同.赘婿等与户绝财产所有者同居的近亲也可继承部分遗产.户绝遗嘱继承仍未摆脱宗法关系的约束,但已具有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户绝、养子、遗嘱、继承

K244

200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9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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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

41-1006/C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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