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与路权之争--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其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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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05.03.028

生命权与路权之争--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其配套规定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将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简单化,过分加重了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的责任,而弱化了受害人一方的责任,这不利于鼓励人们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实现法治的公平和正义,有必要对该条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如重新分配交通事故各方之间的责任、对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予以具体化、明确化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问题、完善

D913(法学各部门)

200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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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

41-1006/C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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