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05.03.023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念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不是指人与自然之间没有斗争、矛盾和相互关系的调整,而是指将两者之间的矛盾或冲突限制、调整在双方可以承受的适当范畴内,使损失最小化、收益最大化.没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就没有环境正义、环境秩序、环境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等环境资源法学的其他理念,环境资源法律的任务就是建立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和谐发展的生态秩序.
和谐、人与自然关系、环境法学
D912.6(法学各部门)
200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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