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05.02.016
制约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模式比较及启示
制约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有不同的模式.在英美模式中,为了防止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要求大股东持有的是流通股,其具备的条件是发达的股票市场和股东分散持股;在德日模式中,为了防止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也要求大股东持有的是流通股,其具备的条件是有来自健全的债权人的有效监管.中国股市目前并不具备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发挥作用的条件,为降低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的程度,应该尽快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并加快中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进程.在未解决股权分置时可采取类别股东表决机制.
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益侵害、债权人监督
F276.6(企业经济)
2005-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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