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政诚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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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0751.2003.02.045

为行政诚信立法

引用
行政机关作为重要的社会活动主体,应在提倡全社会遵循诚信原则情况下自己首先做到诚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屡有发生,影响极坏,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诚信原则.立法应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经济活动,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行政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等几个方面进行,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的经济活动由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承担义务,以财政为不能履行金钱义务的执行对象;公务员违反诚信原则应清除出公务员队伍;公务员对行政机关违反诚信原则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行政诉讼等充分的救济渠道;滥用职权有判定标准;行政机关违反诚信原则的虚假、违法行为在撤销权方面应予限制,撤销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诚信、立法必要性、立法内容

D920.0(中国法律)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9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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