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751.2001.03.021
论储蓄合同的性质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属于存款人.本文认为储蓄合同是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存款人通过储蓄合同向储蓄机构交付存款所有权而获得债权.只有树立这种观念才能真正赋予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商业银行融资功能的发挥,从而最终实现存款人储蓄增值的目的.本文认为储蓄合同与传统的民事合同既存在密切的联系,又有诸多实质性的差异,因此储蓄合同是可借助相关民事合同理论研究同时还需一定理论创建的新型的有名合同.
储蓄合同、所有权、债权、有名合同、定式合同
D922.298(中国法律)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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