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8071.2018.02.011
品种审定和品种推广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由于对品种审定和品种推广的关系认识不同,导致不同法院、不同裁判者对品种推广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判决不一.本文利用一则案例,对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谈点看法.
2018-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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